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GANSU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G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工艺美术、旅游产品的生产、科研、教育、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工作。在行业与政府之间、企业及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全面发展,弘扬工艺美术文化。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工艺美术行业行规行约,及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三)编辑会刊、创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艺美术、旅游产品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以及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凡愿为所属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技艺人员和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加入本会。由协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协会委托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吸收会员和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的顾问或会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项工作,向会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会长、副会长委托的有关工作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会议费用。
(二)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三)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福利、奖金、劳保等项开支。
(四)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五)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六)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房、电、水、暖、网络通讯、办公、交通、等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3月16日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理事会。